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仍存在著諸多不足:形式公開多,實質公開少;結果公開多,過程公開少;原則方面公開多,具體內容公開少;公眾被動接受的多,主動申請獲得的少;公開 “正面”信息多,公開 “負面”信息少。
到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已滿5周年。5年來,政府信息公開沿著法治軌道闊步前行,政務網站微博微信蓬勃發展,“三公”經費被揭開神秘面紗,突發公共事件及時通報……人們切身感受到,條例實施促進了政務公開,對打造“陽光政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看到成績和進步的同時,人們也感到,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門在信息公開上依然存在慢慢吞吞、羞羞答答等問題,以至于“信息公開滯后于謠言傳播”的現象時有發生。
謠言引發的搶水風波
信息公開不及時,容易給謠言傳播留空間
5月12日凌晨4時20分左右,一艘運載著石灰石的輪船碰撞到南京長江大橋六孔與七孔之間的橋墩,失去動力,往下游漂流3.5公里后,在長江北岸岸邊淺灘處附近水域沉沒。
這本是一起單純的船只失事事件,卻引起了位于沉船地點下游的江蘇儀征市民的一片恐慌。
“在儀征自來水廠取水口附近,一艘裝滿原油的輪船翻掉了!”從5月12日中午開始,這條據說是來自儀征造船廠的一名工作人員的“一手信息”,通過網絡、短信和電話在儀征市民中瘋傳。整個下午,儀征的大部分市民都在超市排隊搶購桶(瓶)裝水。直到17時,儀征市政府發布《關于儀征自來水取水口安全問題的通告》對此事進行澄清,市民們的不安情緒才得到一定緩解。
為何要搶水,儀征的一名市民這樣說:“早上有報道說是一艘貨船沉沒在南京二橋八卦洲附近,恰好就在儀征自來水水廠取水口的上游20公里左右,如果真的是大面積污染,相信幾個小時之內儀征的自來水就真的不能喝了!”
市民們的擔心可以理解,但令人不解的是,簡單的一起沉船事件,在謠言傳播發酵了5個小時后,政府才發布權威信息。這也導致在政府進行公告之后,仍有部分市民半信半疑,誤認為政府在隱瞞實情。
“面對突發事件,政府信息公開不及時,容易給謠言傳播留空間。”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碩士研究生導師組組長熊文釗教授表示,如果政府能夠搶在輿論形成前及時全面地進行信息公開,像“儀征搶水”這樣的風波將會大幅度減少。
公眾信息需求仍難滿足
條例的實施和規定本身存在問題
在“儀征搶水”風波中,民眾的惶恐和政府信息公開的滯后,從一個側面折射出當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實施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熊文釗總結歸納了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五多五少”現象:形式上公開多,實質上公開少;結果公開多,過程公開少;原則方面公開多,具體內容公開少;公眾被動接受的多,主動申請獲得的少;公開“正面”信息多,公開“負面”信息少,特別是政府工作失誤、不足乃至違法的信息少之又少。
“大量的事實與數據都充分說明,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與公眾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公眾信息需求得到滿足的比例仍較低。這是政府信息公開亟須解決的問題。”熊文釗說。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會理事王萬華也有同感。她說:“政府主動公開信息表面上看很熱鬧,政府官方網站上主動公開的信息量也非常大,但真正公眾想知道的、與他們生產生活有關聯的有價值的信息公開得還不夠。而一些本應向申請人公開的信息,卻由于申請程序中的層層障礙而得不到公開!
王萬華進一步解釋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沒有明文規定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即沒有確立公開原則,導致信息公開的范圍受到很大限制。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規定也存在不少問題。”王萬華從四個方面進行了介紹:首先,由于沒有確立公開原則,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免于公開范圍的信息,如果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要重點公開,那么是否屬于公開范圍就容易產生爭議。由于解釋權在行政機關,很容易造成不公開的結果。其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法律效力低于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等以信息不公開為立法取向的法律,而保密制度存在的定密隨意性較大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公開的范圍。再次,所謂的“三安全、一穩定”(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條款中大量使用不確定概念,賦予行政機關寬泛解釋權,限制了信息公開范圍。最后,政府部門常常會基于“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對申請人獲得政府信息附加特別條件,這既違反了信息自由使用原則,也造成了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在個案中的限縮。
探尋政府信息公開“五多五少”現象背后的原因,老生常談的“公開意識”問題依然存在。據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實踐中屢屢遭遇著“被認為是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一家的事,而非所有行政機關的工作”這樣的尷尬,多數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工作表現得并不積極,這就導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大打折扣。
拆除信息公開的“玻璃門”
提高法律層級,完善依申請公開制度
如何拆除政府信息公開的“玻璃門”,助力打造“陽光政府”,并讓政府信息盡可能多地服務于百姓的生產生活,專家們也給出了建議:完善法律規定,強化法律實施。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屬于政府立法,多數學者建議將之上升為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王萬華提出了如下理由:政府立法內容上大多容易偏重政府管理法,人大立法在內容上則可以實現公民權利法、政府義務法的定位,將條例上升為人大立法更易從知情權保障角度構建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行政法規的立法權限有限,須符合立法法的規定。由于關于信息公開爭議解決機制屬于人大立法的專屬權限,行政法規無權解釋,所以難以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爭議的特點規定新的爭議解決機制,只能依托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機制,不利于政府信息的公開;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保密法、檔案法,一般會優先適用后者的規定,顯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政府信息公開。
熊文釗則從具體法律條文的增刪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修改提出了建議:對“政府信息”的外延予以明確;增加“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規定;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不公開的事項范圍;允許公民可以獲取與自己沒有直接關系的政府信息;補充規定允許公民就某項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向法院提起爭議,由法院裁判爭議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
依申請公開,是信息公開的重要部分。除了在法律條文上進行改進,制度方面的完善對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改進,以及解決依申請公開難也具有重大意義。對此,王萬華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依申請制度:首先,依申請制度應當以公民知情權保障為基礎構建;其次,引入移送申請制度,即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對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的,應當將申請移送至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義務的行政機關,并通知申請人;第三,增加不必、不能提供政府信息的告知義務的情形;第四,增加決定說明理由制度;最后,增加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和期限。
“法律規定再好,落實不到位也是白搭!辈还苁菍<覍W者,還是老百姓,都迫切希望強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讓政府信息公開真正走上依法公開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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