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對于規范網絡管理、凈化網絡環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出現對執法過程中存在個別偏失現象的質疑。最高法有關人士昨天表示,最高法已經對地方法院進行指導,將進一步統一執法標準,規范執法行為。
“500次”入罪參考司法先例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為何要制定這樣的量化標準?來源是什么?
最高法院的審判員杜曦明介紹說,這一司法解釋參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兩高出臺司法解釋為淫穢電子信息“定刑”,就明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000次以上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按驌舻氖切畔⒌哪笤煺、發布者,而不是轉發者!倍抨孛髡f。
執法出現“歪嘴和尚念歪經”
近年來,網絡亂象愈演愈烈,明確劃分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勢在必行。專家表示,解釋的出臺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出臺后,執法就成為大家最關心的問題。
“一個好的制度,執法最為關鍵,這一解釋對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是一個考驗。”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周賽軍說。
高子程律師指出,司法解釋出臺后,實踐中發現有“歪嘴和尚念歪經”的問題。為防止極個別的執法人員和執法機關利用這一善意的司法解釋實施打擊報復,要提高執法機關的執法水平,嚴格執法,加強監督。
“解釋既是授權,也是限定權力。”許蘭亭律師認為,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刑罰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不構成犯罪,就堅決不能動用刑罰。
對于目前執行中出現的個別偏差,劉靜坤審判員表示,最高法對此非常重視,已經對地方法院進行指導,并提出嚴格要求,將進一步統一執法標準,規范執法行為,并發布典型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和規范。
對于“網絡反腐”要積極核實
專家指出,司法解釋的出臺,不僅有利于依法打擊網絡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廣大網民的表達權,體現出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周賽軍認為,解釋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統一了辦案標準,是一種辦案的工具而不是管制的工具。因此在遏制網絡社會犯罪的同時,不會傷害言論自由和保障人權。
“解釋也是一種宣示性文件,告訴網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倍抨孛髡f,打擊和保護應該并重,不能壓制批評的聲音。對于“網絡反腐”“微博反腐”,有關部門要認真對待,積極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則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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