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周洪宇表示,應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牽頭單位,成立專門協調機構,負責“全國校車安全工程”。校車在行駛過程中,應享有一定特權。
應由國家安監總局牽頭
今年兩會期間,周洪宇曾遞交《關于實施校車安全工程的議案》,提議在全國推行“校車安全工程”。他表示,應成立專門協調機構負責“全國校車安全工程”,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牽頭單位,公安部、教育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司法部等為配合單位。這個專門委員會可以去年實行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為基礎,制定適合中小學生乘坐需要的校車各項技術標準和校車生產準入制,制造符合標準要求的校車。
政府引導結合市場運作
他建議“全國校車安全工程”一方面靠政府引導,一方面靠市場運作。國家對學生車費補貼,由各級政府財政按比例分擔,如東部發達地區自己解決,中部一般發達地區中央、地方各半,西部欠發達地區中央承擔70%,地方承擔30%。對校車生產廠商和校車運營方則給予政策性優惠,比如對校車主要零部件可減免稅收,校車運營所得稅部分減免等。
周洪宇表示,校車由國家統一購買,運行路線則由當地公安、教育部門和運輸公司協定,采取招標方式將運營權交給運輸公司,國家予以財政補貼。要知道詳細校車安全運行程序等規范性要求、校車安全維護、維修等標準程序,由公安部門監管。
校車行駛中應享特權
他還主張,校車在行駛過程中享有某些特權,比如只要校車停靠在路邊上下乘客,校車旁邊車輛都要停駛且保持車距。要逐漸使國民認識到校車與消防車、救護車等相等,甚至享有優先通行權,自覺避讓校車。
對話
“政府買單校車 側重農村地區”
人物:賀延光 身份:著名攝影記者,采訪中多次遇到校車塞滿孩子的情況。
甘肅校車事故當晚,著名攝影記者賀延光通過微博,發布一張去年拍于云南的超載校車照片,引起關注。
新京報:能談談你拍這張照片時的情況嗎?
賀延光:去年11月11日,云南洱源縣,我們去衛生院采訪鄉村醫生,衛生院旁邊有個幼兒園,有幾十個孩子。當時正好趕上他們放學,孩子們都往一輛車里擠,我就拍了這張照片。
新京報:對于校車問題,你做過哪些調查?
賀延光:我住的小區有幾家國際學校,時常能看到他們的校車。我留意了一家加拿大國際學校的校車,原來只是普通的顏色,現在都換成醒目的黃色,很國際化,運營很規范,比如必須要把孩子交到家長手里,如果孩子家在馬路對面,司機調頭也要把孩子交到家長身邊,不會讓家長和孩子穿馬路。
新京報:對于校車問題,你有哪些建議?
賀延光:政府完全可以(把校車)全管起來,資金和政策上大力支持。校車費用不應轉嫁給學校和家長,該由政府承擔。尤其是要側重于農村地區,農村偏遠,交通不便,教育投入薄弱。有網友想通過募捐等公益行動來資助,我不太贊成,政府應該做的事情不應該讓公益來代替。本報記者 張太凌
“校車安全監管 應該立法明確”
人物:袁桂林 身份: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授
新京報:能談一下政府購置校車的經費問題嗎?
袁桂林:現在很多孩子上學遠,回家要坐車,這是學校布局調整合并的結果。政府不肯把學校布置那么多,布置學校多要多花錢,政府想少花錢辦教育,甚至不花錢辦教育。
校車購置和校車運行都需要經費,他們也缺少更多的經費用于校車投入。義務教育階段,經費保障實行以縣級財政為主,而在中西部的不少地區,很多縣的縣級財政主要用于義務教育了。
新京報:校車安全事故,應該向哪個部門問責?
袁桂林:沒有法律能說清楚這個職權在哪里,沒任何法律依據。校車管理現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負責,但共同管理共同負責就是無人管理,無人負責,缺乏責任主體。校車究竟隸屬哪個部門管,在公安、教育和交通等部門之間,并無明確的職權分工。
新京報:校車安全,是否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被提及?
袁桂林:《義務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都談到了學校安全,但都沒提“校車”倆字。“學校安全”指校園內安全,但校車運行是校外,這都沒提,這是很不該的。教育部門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責任,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找不到責任主體。
事故發生在路上,那就按普通的交通事故來處理,這對孩子們不公平。如果用普通交通事故來處理校車事故,我認為是最低標準。校車事故頻發,卻在問責對象上含糊不清,這種現狀應該改變,相關立法上應予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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