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上十點許,許霆來到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許霆發現,取出人民幣一千元后,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一元;許霆隨后先后取款多達一百七十一筆,合計人民幣十七點五萬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許霆辭去其在廣州的工作,攜款潛逃。一年后,許霆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捕歸案。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廣州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許霆案經媒體報道后,在中國社會引起輿論廣泛關注和爭議。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廣東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廣州市中級法院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當庭以盜竊罪判處許霆五年有期徒刑,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并退賠其從銀行ATM機上取出的十七萬三千八百二十六元,許霆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