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強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其中,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淘汰退出;9萬噸/年至30萬噸/年突出礦井必須達到安全生產7條硬指標,否則將依法予以關閉。 通知要求,首先要嚴格瓦斯等級鑒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的審核和動態監管監察,對鑒定中弄虛作假、瓦斯等級應升級未升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通知明確,要淘汰退出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對未列入化解過剩產能計劃的9萬噸/年至30萬噸/年突出礦井,必須達到以下7項硬指標: 1、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不低于噸煤30元,且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50%; 2、有防突機構、防突隊伍,并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 3、從事防突工作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具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4、有地面瓦斯抽采系統并正常運行; 5、采區有專用回風巷、采掘工作面無串聯通風; 6、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和傳感器安設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7、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有防突專項設計,并落實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經檢查或評估,對達不到以上任一條要求的,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未達標的,應依法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