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制定垃圾處理規劃應征求公眾意見
該辦法規定,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在制定治理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垃圾處理場需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辦法還規定,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將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場所。
同時,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要符合城鄉規劃,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要配備沼氣檢測儀器等環境監測設施,要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不繳垃圾處理費,個人處3倍以下罰款
在處罰方面,該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將由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應交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對于隨意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為,也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 200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垃圾的,可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