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ATM機究竟是否屬于金融機構?”“當事人行為是不當侵占還是盜竊?”“銀行有無附帶責任?”昨日,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華南理工大學5名法學專家以及部分廣州律師,在對因銀行ATM機出現故障、打工仔許霆分171次取款17.5萬元后被法院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無期徒刑一事,進行了充分討論,絕大多數參與討論的法學專家傾向認為該案“一審量刑過重”。
代理律師:同一案例兩樣判決無法接受
許霆和同伴郭安山都發現ATM機出錯、并利用ATM機進行取款。郭取了1.8萬元,許霆則共取款171次、17.5萬元。然后兩人各自攜款潛逃。后郭安山主動自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一年多后,被抓獲歸案的許霆被判處無期徒刑!巴瑯拥淖靼阜绞,盡管非法占有的金錢數額不等、認罪不同,為何判刑結果如此大差異?”許霆案經公布后,公眾議論紛紛。
昨日,許霆案代理律師楊振平向參與討論該案的國內法學專家介紹此案時表示,該案庭審時過程非常簡單,只有當事人和郭安山兩人的口述筆錄、銀行的對賬單以及攝像頭資料。當事人對法院對其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覺得不能接受:“一樣的犯罪行為,引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但這種情形在現行法律途徑中卻又不知該如何解決,故而希望法學家能貢獻或提供一種解決這個現實法律問題的辦法”。
專家:法院判決過于武斷
昨日的討論會中,不少專家認為法院的判決過于武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認為,中院的判決書僅提出不接受辯護人的意見,這是一種相當粗暴、強權的判定。從公眾知情權和雙方平等的角度來說,連個理由都不給是不合適的。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也表示,案件適用民法還是刑法,涉及到幾個關鍵的支撐點,對這些支撐點進行判斷匯總,最終才能決定適用哪種法律最合適,不管是采用哪種法律,都應該給出一種合理、復雜的推論或解釋。但是這些,在現在的判決書上都看不到。
可用民法則應避用刑法
另外,不少參與討論會的專家對于法院將許霆案定義為刑事案件表示質疑。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提出疑問:如果這個案子完全可以用民事手段的不當得利解決的話,為什么非要動用刑法呢?
賀衛方表示,自己得知這個判決時,感到很震驚,“不是對法律判處當事人有罪感到震驚,而是對其處罰太過嚴厲感到震驚”。賀衛方認為,在許霆案的罪與非罪方面是不存在任何爭議的,但當事人是否適用刑法法律條文應表示存疑,他認為如果能用民法法律解決的話,就最好不要動用刑法!耙驗橐粋社會秩序的維護,不應當過分依賴于酷刑酷法”。鑒于在當事人的犯罪后果并不是特別嚴重惡劣的情形下,他希望對這個今年才24歲的年輕人,應該有一種人道主義的關懷。
■市民建議
有廣州市民向省高院提建議:法院二審應充分闡釋法理
前日,家住天河北的廣州市民郭國松特地為許霆的ATM一案向省高院提出建議,在認為量刑過重的基礎上,建議省高院對該案中引起爭論的法理問題爭取充分闡釋清楚,將這起特殊案例辦成經典案例。
郭國松是廣州一長期從事法律報道的媒體從業人員,平時喜歡鉆研法律問題!皩@個案例的特殊性,卻有些話不得不說”,郭國松在其建議書中認為,該案判決量刑過重。
因此,郭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法院對一審判決出現的爭議,二審時應在法律程序允許的范圍內,對爭議的焦點進行充分的法理闡釋,大膽探索創新,力爭將這起性質特殊的案件辦成經典案例,作出令人信服的裁決。
其次,二審時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引發犯罪的客觀條件、被告人的過往表現、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一系列因素,準確適用法律,并且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法律政策,糾正一審法院對本案被告人量刑過重的問題。
■連線家屬
許霆父親許彩亮缺席研討會:大家談孩子的事,去了不大好
昨天的研討會,專門從山西趕來的許彩亮出人意料并未參加。
許彩亮說,他這次要在廣州長住一段時間,為了兒子的案子他要一直堅持下去!胺ㄔ簩5年我就告5年,法院審10年我就告10年”。直到現在,許彩亮堅持自己的疑問:“為什么造假的郭安山只判1年,我兒子拿自己的卡就被判了無期?”
華工法學院對于“許霆取款”案的研討會許彩亮說因為大家都在說自己孩子的事情,自己在那里反而不方便,去了不大好,“想來想去,還是放棄了”。至于今后的日子,許彩亮說自己還沒想好,“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