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礦字〔2017〕127號
各單位: 經研究,決定: 唐太裕任萍鄉浮法玻璃廠廠長,建議免去其焦化公司總經理職務,請按相關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推薦劉紅任萍鄉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請按相關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免去易建軍的萍鄉浮法玻璃廠廠長職務,所兼任其他職務一并免除,列組織部待分; 免去潘一群的電力分公司經理職務,所兼任其他職務一并免除,列組織部待分; 免去鄔志軍的調度室主任職務,列組織部待分; 免去胡和萍的青山煤礦副礦長職務; 免去王維的青山煤礦副礦長、萍礦社區青山辦事處主任職務,所兼任其他職務一并免除,列組織部待分; 免去毛躍萍的萍礦社區楊橋辦事處主任職務,所兼任其他職務一并免除,列組織部待分; 免去劉志華的白源煤礦副礦長職務,所兼任其他職務一并免除,列組織部待分; 免去吳群的保衛處副處長職務,所兼任其他職務一并免除,列組織部待分。
萍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7月17日
抄送:省能源集團公司組織部,本公司紀委、工會、團委,各部門。 萍礦集團公司辦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發